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条件:
1、企业具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计量和校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到市质监局质量科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书;
2、市质监局质量科受理企业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生产许可证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合格的的签发《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和封样。
5、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6、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