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同时也是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保障职工生活需求的重要措施。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要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切实保证职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企业要按照企业分行业工资指导线认真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同步增长机制,保证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按照自治区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实施工资指导线要与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与工资总额包干等调控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证工资总量的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我市经济的发展。
四、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幅度和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5%)和上线(20%)区间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对经济效益指标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小的企业,可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5%)确定增长幅度,由于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以参照下线(3%)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应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工资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现公布2010年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如下:
一、 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 15%;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 20%;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 3%。
企业根据自治区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和工资指导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外,每年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但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行业工资指导线是为了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或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二、 对企业工资增长的要求
(一)企业工资增长应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科学安排工资结构,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在工资增长时应尽量向低收入劳动者、企业一线生产人员及较长时间未增长工资的职工倾斜,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一)采矿业
基准线为16%;预警线为20%;下线为3%。
(二)制造业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20%;下线为3%。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7%;下线为3%。
(四)建筑业
基准线为15%;预警线为20%;下线为3%。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6%;下线为3%。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6%;下线为3%。
(七)批发和零售业
基准线为13%;预警线为17%;下线为3%。
(八)住宿和餐饮业
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5%;下线为3%。
(九)金融业
基准线为15%;预警线为20%;下线为3%。
(十)房地产业
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8%;下线为3%。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6%;下线为3%。
(十二)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6%;下线为3%。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内政办发[2010]25号、内人社发[2010]30号和内人社发(2010]31号文件,做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幅。并通过当地媒体对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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