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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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府办发[2010]1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7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经市政府2010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矿区、石拐区和稀土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680元提高到每月9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小时6.6元提高到每小时8.1元。
固阳县、土右旗和达茂旗,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560元提高到每月82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小时5.5元提高到每小时7.3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要认真组织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开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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