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企业和企业家的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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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设立优秀项目建设奖、企业经营单项奖、质量工作奖、优秀企业家奖四个奖项。奖励对象分别是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企业的管理者,除优秀建设项目奖外,申报其他奖项须在高新区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评奖期为一个年度。 第三条 设立优秀项目建设奖。对稀土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在一个建设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10万元。 申请评奖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包头稀土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二)符合稀土高新区对相关产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符合包头稀土高新区城市规划要求,严格履行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项目承担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按时、足额上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设立企业经营单项奖。包括软件企业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营销策划奖、发展规划奖和形象策划奖,每个奖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2万元,其他企业奖励1万元。除软件企业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外,其他奖项申请评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 (二)企业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完成了营销策划、发展战略规划、形象策划等企划活动; (三)通过企划活动,使企业销售收入和利税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 第五条 设立质量工作奖。对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及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弛名商标的企业,获得自治区质量管理奖及被认定为自治区名牌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荣获国家级质量奖项的企业或产品每个(项)奖励10万元;对荣获自治区级质量奖项的企业或产品每个(项)奖励5万元。同时荣获两级奖项的企业及产品就高予以奖励。 评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国家级奖项的企业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自治区级的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 2、企业已取得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在最近两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设立优秀企业家奖。对所管理企业产值、利税达到一定增长速度,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营管理者,予以奖励。 (一)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产值、利税年均增长30%以上,奖励经营管理者3-5万元。 (二)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产值、利税年均增长20%以上,奖励经营管理者5万元以上。 (三)当年在稀土高新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要求。 (四)当年在稀土高新区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家10万元以上。 (五)对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家,可根据实际情况破格予以奖励。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在企业的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管理方式及企业文化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企业信用评级良好以上。 (四)企业当年未发生死亡和3人以上重伤安全生产事故。 (五)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用工,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年增长10%以上,并按国家有关制度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综合经济发展局下发申报通知,企业对照评比指标及时申报各类材料。不能按要求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 (二)申请优秀项目建设奖的企业,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持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投资进度计划,到综合经济发展局备案。 (三)申请经营单项奖办法:软件企业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须在获得认证后,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自治区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其它奖项须在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咨询合同后,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咨询合同、咨询机构资质证明和主要咨询师简历到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备案,接受跟踪检查。完成策划后,企业向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提供报告。报告支撑附件材料和有效发票复印件,申请奖金。 (四)申请质量工作奖的企业,在获得质量奖项后,两个月内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获奖证书及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归口管理分别向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申请奖励资金。 (五)综合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监察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人劳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建设局、环保局、财政局、企业服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政策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评比标准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凡涉及万水泉镇、希望工业园区、稀土应用产业园区的须在预审时征求其意见。对预审合格的企业,报经管委会审批并公示后,下达奖励文件。 第八条 获奖者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企业经营单项奖有效期为二年,到2010年年底止。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新区政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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