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科技园内所有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是为了充分利用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搭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步伐而建立的创新试验区。
第四条   大学科技园重点发展稀土及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环保技术、生命科学与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要成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基地,教学科研的实践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实行三级管理,分别为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
(一)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能:确定大学科技园发展战略,协调大学科技园与自治区、包头市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二)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提出促进园区发展的具体政策与措施;组织实施大学科技园总体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负责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创新体制的建设工作;审定大学科技园基本建设规划。
(三)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能:大学科技园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企业入驻大学科技园的洽谈和审批工作;大学科技园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接待院校、企业来访和国内外的招商引资工作;种子基金的申报、管理及回收工作;入驻企业的孵化工作;为大学科技园企业创业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区鼓励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工商登记、人才培训、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大学科技园: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的孵化基地。
(二)由高等院校及其在校师生、科研院所及其研究人员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专利等入股,股份不低于注册资金20%的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入驻审批
第八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审批程序:
(一)向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技术产权证明文件、大学或科研院所股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对项目的技术、知识产权、建设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经大学科技园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入驻手续。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做为种子资金,用于大学科技园建设和项目发展;对大学科技园内列入地区或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要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型企业自入园之日起,按照《包头稀土高新区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在基础设施建成之前入驻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租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其房租、服务费在三年内减半收取。
第六章   建设管理和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凡批准入驻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和规划进行建设,入驻项目在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两年内必须竣工。
第十三条   入驻建设的企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按供地价格回购,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如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要求,将不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大学科技园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经营范围及与各高校院所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需要进行其他合作时,必须得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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