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凡符合其中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革命烈士。
  办理程序:申烈家属或烈士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旗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并行文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自治区政府的批办单,由优抚处提出拟办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代政府行文批复并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烈士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按批复和《革命烈士通知书》,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烈士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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