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主要工作

  优待抚恤是国家、社会、群众对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政治上关怀的一种形式。
   
    1、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情况
  全区共有各类重点优抚对象 71750 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 38235 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1511 人,各类伤残人员 15662 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共 4173 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共 33 人,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共 2136 人。除重点优抚对象外,全区现有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 16 万人左右。
  2、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及“两红”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现行标准见附表),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此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生活补助经费的有下列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 262 元,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 222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标准为 120 元;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 100 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 100 元。
  在享受以上抚恤补助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内民政优 [2004]178 号)精神,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对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包括伤残民兵民工)、城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享受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以每年各盟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与前年比较)的 50% 增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可适当提高比例);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的“三属”,每年以各盟市统计部门当年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 25% 增长。上述对象中的孤儿、孤老的增长比例可略高于此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增长金额

现抚恤金标准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一级

因战

14560

4340

18900

因公

14040

4260

18300

因病

13570

4130

17700

二级

因战

13100

4000

17100

因公

12480

3720

16200

因病

11960

3640

15600

三级

因战

11650

3350

15000

因公

10920

3180

14100

因病

10140

3060

13200

四级

因战

9470

2830

12300

因公

8580

2520

11100

因病

7800

2400

10200

五级

因战

7280

2320

9600

因公

6550

1850

8400

因病

5930

1870

7800

六级

因战

5820

1680

7500

因公

5460

1620

7080

因病

4680

1320

6000

七级

因战

4350

1350

5700

因公

3880

1220

5100

八级

因战

2880

720

3600

因公

2480

820

3300

九级

因战

2180

820

3000

因公

1870

530

2400

十级

因战

1460

640

2100

因公

1250

550

180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优抚对象设立的医疗事业单位。它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全区现有优抚医院5所,其中荣誉军人康复医院1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2所,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2所。这些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对于重残军人和患有慢性病和精神病的优抚对象的康复起到了重要作用。
  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的对象必须是特、一等伤残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人经常护理,回乡安置不便照顾的;
  3、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
  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收治的对象是:
  1、患有严重慢性病的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
  2、患有严重慢性病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3、在部队立有三等功以上病情特别严重的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治的对象必须是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严重精神病患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