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呈报手续
  1、死者家属请求追烈申请书;
  2、提供2份以上现场见证人出具的死难情节详细证明材料,并加盖证明人单位公章;
  3、死者单位(或乡、镇、苏木)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4、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以人民政府名义行文报盟公署、市人民政府,抄报盟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5、盟公署、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6、填报死者及家属基本情况表;
  7、如属与罪犯斗争致死,需有公、检、法部门的预审、公诉材料、罪犯口供、刑事判决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