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革命烈士呈报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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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者家属请求追烈申请书; 2、提供2份以上现场见证人出具的死难情节详细证明材料,并加盖证明人单位公章; 3、死者单位(或乡、镇、苏木)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4、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以人民政府名义行文报盟公署、市人民政府,抄报盟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5、盟公署、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6、填报死者及家属基本情况表; 7、如属与罪犯斗争致死,需有公、检、法部门的预审、公诉材料、罪犯口供、刑事判决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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