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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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开安监管发[2011] 13 号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包头市安监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的通知
驻区相关企业:
现将包头市安监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包安监职安字〔201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申报工作,为了提高检测工作效率,全市职业危害检测工作由包头市安全科学技术协会职业健康分会统一分区指导资质机构进行检测,企业要于通知下发之日起,联系职业健康分会安排职业危害检测工作。企业根据2011年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于12月15日前通过国家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
联系人:任耀彬 联系电话:0472-5358314(传真)18686120088
包头市安全科学技术协会职业健康分会
联系人:王 燕 联系电话:15848878899
王乃军 联系电话:13019555695
办公电话:18748253765
地址:市府西路8号(原市安监局)
附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包安监职安字〔2011〕222号)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 职业健康 档案管理 通知
抄送:管委会有关领导,市安监局
包头稀土高新区安监局 2011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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