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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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受法律保护。 1、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某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内,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2、 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 中国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绿原乳业有限公司 包头众誉百货批发中心 丰镇驰骋摩托车销售商行 3、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带有民族歧视、封建迷信、黄色等不健康色彩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 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或者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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