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分局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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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共5项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
审批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审原件,提交正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审原件,提交正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地产权属证明;
5、从业会计资格证;
6、特种行业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资料,如:交通运输、煤炭、医药等。
工作程序:受理--审核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发票领购(从事服务业,非服务业到所属国税领取普通发票)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提出购票申请。(纳税单位或个人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的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申领发票本然后申领定额发票。
工作程序:受理-审核
办理方式:即时办理

办理事项: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范围:公司名称、法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增资等。
申报材料:
1、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收交原税务登记的正副本,
4、变更名称及法人需提供股东会议纪要;
5、变更实际经营地址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工作程序:受理--审核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注销税务登记
审批条件: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材料: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填写,加盖企业公章。
工作程序:受理--审核
办理方式:承诺办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纳税申报
审批条件: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纳税的纳税单位;
2、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单位;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单位;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单位;
5、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单位。
二、按规定不需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申报材料:(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申报期限:
1、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期限申报。
4、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工作程序:受理-审批
办理方式: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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