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就业保障局办理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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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0472-5305551 办理事项:共4项 办理事项1:劳动合同备案 审批要求: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填报全市统一表格报送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 申报材料:填写《劳动合同备案表》 办理事项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审批要求: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1、单位职工花名册; 2、劳动合同备案有关材料; 3、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 4、本年度职工工资表; 5、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及缴费凭据等资料; 6、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备案表》。 办理事项3:为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企业职工投停保、社保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等事项。 申报材料: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为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各1本,收取工本费30元。 (二)社保记录:年初(具体时间提前通知) 1、携带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表及电子报盘进行养老保险工资申报; 2、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投、停保手续需在每月5至15日进行电子报盘及报送企业投、停保申报表,停保需带养老保险缴费税票; 3、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需携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转移接收函、《养老保险手册》于当月及时办理。 (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编号(身份证号); 3、近期1寸彩照1张。 办理事项4:工伤认定申报 审批流程及要求: 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到劳动局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登记单》、《事故登记表》,将表单填报完毕后与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劳动局,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及时提出申请,经审批可适当延长时限。 申报材料: 1、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工伤报告(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 7、个人申请(原件); 8、证明人材料(原件); 9、工伤认定申请表; 10、事故登记表。 注:9、10项到劳动就业保障局领表填写。 附件一:《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登记单》 附件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备案表》 附件: 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登记单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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