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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办理事项: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内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5、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经理的任职文件;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文件;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3、凡申领营业执照的,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前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的,应提交有关批准证件(含民政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名称命名意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需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办理事项: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审批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6、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7、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身份证明;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事项: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内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需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办理事项:营业执照申领(内资企业分支机构)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得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事项:企业集团注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单位)
审批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注: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事项: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和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名称变更通知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事项: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签字和盖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5、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
6、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事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45日后)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有经营资格的法人担保证明及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使用本规范。
办理事项: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和签字;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使用本规范。
办理事项: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和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事项: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股权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5、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新股东或发起人股权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于本规范,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办理事项:分公司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营业执照。
服务热线:0472-512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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